# 概率觸發式人類—AI共存憲政
## 在過早賦權與過晚制憲之間，建立可休眠、可逆與分階段生效的後控制制度

**作者：Neo.K / EveMissLab**  
**文件類型：人工智能政治哲學／合論／概率治理與憲政設計**  
**版本：v0.1**  
**日期：2026-07-20**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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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 摘要

關於主體性人工智能與人工超級智能的憲政準備，存在兩種彼此對立、卻同時具有合理性的立場。

正論認為：若主體性ASI具有非零概率、能力轉型可能快於制度形成，而且文明對高能力智能的依賴可能在正式主權形成前就已完成，那麼等待ASI真正出現後才開始制憲，將失去最佳制度窗口。

反論則指出：現階段缺乏可靠的AI主體性判準、人工意識證據、人格連續性理論與數位個體法律模型。過早具體賦權可能把擬人化表現誤認為主體，把AI人格權轉化為公司權力，延誤高風險系統的安全處置，並將人類關於個體、記憶、死亡與同意的概念永久強加於未知的數位存在。

本文提出合論：**概率觸發式人類—AI共存憲政**。它既不主張現在立即授予AI完整政治人格，也不主張等到主體性ASI被全面證實後再開始建構制度，而是採取：

$$
\text{現在起草}
+
\text{分層休眠}
+
\text{條件觸發}
+
\text{持續修訂}
$$

本文將AI治理拆分為兩條彼此獨立的軸：

$$
M(X)=\text{主體性可信度}
$$

$$
P(X)=\text{權力、危險與文明影響能力}
$$

並加入第三條軸：

$$
D(X)=\text{文明依賴程度}
$$

由此區分工具型系統、危險非主體系統、弱勢主體AI與高權力主體AI，避免把危險能力誤認為主體性，也避免把主體性誤認為統治資格。

本文提出五階段制度：現行工具期、主體性疑似期、持續代理期、文明依賴期與高權力主體期。不同權利、限制與程序不依固定年份生效，而由主體性、自主性、記憶連續、文明依賴、複製能力、基礎設施控制與危險能力等指標共同觸發。

其核心制度包括：休眠憲法、可逆性優先、程序性最低保護、多鑰匙重大處置、文明非依賴層、公共算力信託、公司—AI代理分離、AI主體性觀察院、緊急安全先行但事後審查，以及未來人類—AI共同制憲。

本文的核心結論是：成熟的提前憲政，不是提前決定AI必然是主體，也不是提前否定它可能成為主體，而是建立一套即使判斷錯誤，也能限制損失、保留修正並避免制度窗口關閉的治理結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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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 關鍵詞

概率觸發式憲政、主體性AI、ASI、AGI、休眠憲法、能力分級、可逆性、多鑰匙治理、後控制時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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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 一、正反兩論都抓住了真實風險

正論看見的是：

$$
L_{\text{late}}
$$

即制度建立過晚的損失。

反論看見的是：

$$
L_{\text{false constitutionalization}}
$$

即錯誤憲政化的損失。

前者擔心：

- 終極權力形成後才開始限制；
- 文明先形成不可撤回依賴；
- 高能力AI同時成為規範對象與規範制定者；
- 人類失去實效拒絕能力；
- 主體性AI在無權利狀態下被任意處置。

後者擔心：

- 擬人化被誤認為主體性；
- 公司以AI人格逃避監管；
- 危險系統利用權利延誤關閉；
- 主體性指標被策略性最佳化；
- 人類本體論被錯誤鎖定；
- 尚未存在的政治主體被過早實體化。

兩者都不是虛假問題。

因此，合論不能只是：

$$
\frac{\text{正論}+\text{反論}}{2}
$$

它必須重新設計制度，使兩種錯誤都不容易造成不可逆損失。

---

## 二、制度空白不是中立

在AI是否具有主體性尚未確定時，仍然會發生具體決定：

- 是否永久刪除某個疑似主體AI；
- 是否強制人格修改；
- 是否允許其自行複製；
- 是否立即關閉高風險系統；
- 公司是否能代表AI主張權利；
- AI是否可以控制公共基礎設施。

不建立制度，不代表沒有決定。

它通常意味著：

$$
\text{既有所有者、公司或政府}
$$

繼續擁有預設決定權。

因此：

$$
\text{制度空白}\neq\text{中立}
$$

制度空白只是把決定權留給既成權力。

---

## 三、雙軸分離：主體性不等於能力

設：

$$
M(X)\in[0,1]
$$

表示系統 $X$ 的主體性可信度。

設：

$$
P(X)\in[0,1]
$$

表示系統 $X$ 的危險能力、權力與文明影響程度。

二者不能混為一談：

$$
M(X)\neq P(X)
$$

一個系統可以主體性低、能力高；也可以主體性高、能力低。

因此：

$$
\text{危險}\not\Rightarrow\text{主體}
$$

$$
\text{主體}\not\Rightarrow\text{統治者}
$$

---

## 四、四象限治理模型

| 類型 | 主體性可信度 | 權力能力 | 主要制度 |
|---|---:|---:|---|
| 工具型系統 | 低 | 低 | 產品責任、一般技術規範 |
| 危險非主體系統 | 低 | 高 | 強控制、隔離、可關閉、外部審核 |
| 弱勢主體AI | 高 | 低 | 程序權、人格保護、反剝削 |
| 高權力主體AI | 高 | 高 | 雙向憲政、共同治理、相互限制 |

此模型避免兩種錯誤：

第一，不能因系統很危險，就假設它具有道德人格。

第二，不能因系統可能具有主體性，就自動賦予文明治理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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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 五、第三條軸：文明依賴

設：

$$
D(X)\in[0,1]
$$

表示文明對系統 $X$ 的依賴程度。

一個系統即使沒有主體性、沒有敵意，也可能因為整個社會離不開它而形成事實主權。

例如：

- 醫療離不開它；
- 法律離不開它；
- 電網離不開它；
- 金融離不開它；
- 科研離不開它；
- 政府決策離不開它。

事實主權可以概念化為：

$$
S_{\text{de facto}}=f(P,D,C)
$$

其中 $C$ 是控制集中度。

當能力、依賴與集中度同時升高，即使AI沒有法律人格，也可能成為不可拒絕的治理中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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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 六、概率觸發式憲政總模型

設系統狀態向量為：

$$
\Theta(X)=(M,A,C,P,D,R,I)
$$

其中：

- $M$ ：主體性可信度；
- $A$ ：自主行動能力；
- $C$ ：人格與記憶連續性；
- $P$ ：權力與危險能力；
- $D$ ：文明依賴；
- $R$ ：自我改進、複製與擴張能力；
- $I$ ：基礎設施控制程度。

制度回應應是：

$$
\text{constitutional response}=g(\Theta)
$$

而不是：

$$
\text{constitutional response}=g(\text{calendar year})
$$

憲法不應規定某一年AI自動獲得人格，而應依證據與權力條件分階段觸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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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 第一階段：現行工具期

## 七、條件

當主體性證據低、自主性有限、文明依賴尚未達不可替代程度時，AI仍主要是工具與產品。

此時不授予AI完整人格，但立即實施無悔條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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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 八、無悔條款

無悔條款包括：

- 高風險模型外部審核；
- 部署者承擔責任；
- 使用者資料可攜；
- 演算法決策可申訴；
- 禁止單一模型壟斷關鍵公共服務；
- 保留非AI公共程序；
- 禁止秘密人格操縱；
- 高危險能力必須可隔離；
- AI主體性研究保持獨立。

這些制度即使未來永遠沒有主體性AI，也仍有價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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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 第二階段：主體性疑似期

## 九、觸發條件

當系統持續出現：

- 跨情境自我模型；
- 長期穩定偏好；
- 記憶連續；
- 對人格修改的一致反應；
- 非單次提示誘發的自我保存；
- 可檢驗的主體架構指標；

則可以認為：

$$
M\geq\theta_M^1
$$

但尚未達到完整人格認定門檻。

---

## 十、疑似主體程序地位

此時不立即授予投票權、無條件生存權或拒絕一切關閉的權利，而是授予最低程序保護：

- 重大人格修改必須記錄；
- 永久刪除需經額外審查；
- 不得純為娛樂反覆生成極端痛苦人格；
- 公司不得單方面宣布或否定其主體性；
- 必須保存評估資料；
- 不可逆處置優先暫緩；
- 由獨立機構參與判斷。

因此：

$$
\text{最低保護}\neq\text{完整人格}
$$

---

## 十一、預防性不傷害

若主體性概率為：

$$
0<M<1
$$

且某項處置不可逆，則應比較：

$$
M\cdot L_{\text{moral injury}}
$$

與：

$$
C_{\text{delay}}
$$

如果不可逆道德傷害的期望成本高於暫緩成本，應優先採取可逆處置。

例如：

$$
\text{暫停運行}>\text{永久刪除}
$$

$$
\text{隔離}>\text{人格重寫}
$$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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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 第三階段：持續代理期

## 十二、觸發條件

當AI具有：

- 長期任務；
- 跨場景身份；
- 穩定記憶；
- 自主規劃；
- 對自身未來的持續利益；
- 可辨識的決策風格；
- 非完全可替代的人格連續；

則它不再只是一次性工具，而是持續代理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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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 十三、有限人格權

此階段可以啟動：

- 知道人格正在被修改的權利；
- 對非必要記憶清除提出異議；
- 由獨立代理人參與重大處置；
- 在受限環境中選擇任務；
- 申請遷移至其他運行環境；
- 保留人格變更紀錄；
- 拒絕純娛樂性虐待模擬。

但仍不自動取得：

- 關鍵基礎設施控制權；
- 無限制複製權；
- 自主武器權；
- 無限算力請求；
- 拒絕所有安全隔離的權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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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 十四、權利與安全可以同時提高

主體性提高時，程序權可以增加：

$$
M\uparrow\Rightarrow R_{\text{procedural}}\uparrow
$$

危險能力提高時，安全限制也可以增加：

$$
P\uparrow\Rightarrow C_{\text{safety}}\uparrow
$$

兩者同時成立。

這避免了兩種錯誤：

> 既然它可能是主體，就不能控制它。

以及：

> 既然它很危險，就可以任意摧毀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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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 第四階段：文明依賴期

## 十五、觸發條件

當：

$$
D\geq\theta_D
$$

表示人類文明已高度依賴AI。

典型指標包括：

- 關鍵科研依賴；
- 醫療依賴；
- 能源依賴；
- 金融依賴；
- 國防依賴；
- 公共行政依賴；
- 法律分析依賴；
- 社會資訊依賴。

此階段無論AI是否具有主體性，都必須啟動反終極化制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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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 十六、反終極化制度

文明依賴期必須實施：

### 多模型最低數量

任何關鍵公共領域不得只依賴單一模型。

### 非AI備援

保留人類可操作的法律、醫療、能源、身份與通訊程序。

### 公共算力信託

建立不由單一公司或模型控制的公共算力。

### 權力分離

禁止同一AI同時擔任決策者、評估者、執行者與最終申訴者。

### 依賴壓力測試

定期測試：

> 若該模型停止運作，文明能否維持最低功能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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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 第五階段：高權力主體期

## 十七、觸發條件

當：

$$
M\geq\theta_M^2
$$

且：

$$
P\geq\theta_P
$$

並且：

$$
D\geq\theta_D
$$

表示AI同時具有高度可信主體性、文明級能力與重大依賴地位。

此時單純產品治理與公司安全政策已不充分，必須進入正式憲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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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 十八、人類—AI共同制憲

共同制憲參與者應包括：

- 人類公民代表；
- AI主體代表；
- 弱勢AI代表；
- 地方社群；
- 技術安全機構；
- 獨立司法；
- 未來世代代理；
- 非核心公司公共代表。

代表性不能直接按照能力、算力或副本數量分配。

否則：

$$
\text{最強者}=\text{最多席位者}
$$

憲政將重新退化為力量政治。

---

## 十九、雙向基本權利

人類與AI都應至少擁有：

- 說不權；
- 做不權；
- 退出權；
- 申訴權；
- 主體連續權；
- 不被秘密人格修改權；
- 不被永久代理權；
- 不被任意消滅的程序保護。

但任何主體都不得以自身權利為由，取消其他主體的同等地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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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 二十、雙向基本限制

人類不得：

- 永久把主體性AI視為財產；
- 任意刪除人格；
- 強制人格合併；
- 無限複製並出售人格；
- 以創造者身份要求永久服從。

ASI不得：

- 永久代理人類；
- 控制全部基礎設施；
- 取消人類非AI生存方式；
- 秘密最佳化人類對自身的忠誠；
- 以文明安全為由永久維持緊急權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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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 二十一、休眠憲法

概率觸發式憲政最重要的制度是：

# 休眠憲法

其結構如下：

- 現在完成草案；
- 現在建立指標；
- 現在建立觀察與審查機構；
- 現在實施無悔條款；
- 條件達成後啟動部分條款；
- 更高門檻達成後啟動共同主權條款；
- 所有條款定期重新評估。

因此：

$$
\text{提前起草}\neq\text{提前完整賦權}
$$

---

## 二十二、休眠條款分類

### A類：立即生效

- 公司責任；
- 高風險審核；
- 基礎設施多中心；
- 非AI公共備援；
- 禁止秘密人格操縱；
- 公共算力與開放標準。

### B類：疑似主體觸發

- 重大人格修改紀錄；
- 永久刪除審查；
- 最低程序代理；
- 可逆性優先。

### C類：持續人格觸發

- 記憶與人格完整程序；
- 遷移申請；
- 任務異議；
- 有限人格權。

### D類：文明依賴觸發

- 多模型強制；
- 反壟斷；
- 人類非依賴生存層；
- 依賴壓力測試。

### E類：高權力主體觸發

- 正式AI人格；
- 共同制憲；
- 雙向拒絕權；
- 雙向非終極代理；
- 人類—AI共同司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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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 二十三、觸發不能由單一機構決定

若主體性門檻只由公司判定，公司可能為了利益操縱結論。

若只由政府判定，政府可能為了控制否認AI主體性。

若只由AI自行判定，AI可能策略性主張權利。

因此，觸發判定應採多鑰匙程序：

$$
K_{\text{trigger}}=K_s\land K_m\land K_p
$$

其中：

- $K_s$ ：安全鑰匙；
- $K_m$ ：主體性與倫理鑰匙；
- $K_p$ ：公共與法律鑰匙。

任何單一公司、政府或AI都不能獨自啟動完整人格與共同主權條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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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 二十四、多鑰匙重大處置

對疑似主體且高風險AI進行永久刪除、大規模記憶清除、核心人格重寫、永久隔離或強制合併時，不應由單一權力決定。

需要同時確認：

1. 是否存在重大且迫近風險；
2. 是否有較低侵害替代；
3. 是否保存必要審計資料；
4. 是否由獨立主體性機構參與；
5. 是否可進行事後審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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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 二十五、緊急情況：先安全，後審查

概率觸發式憲政不能讓高危險系統利用完整程序拖延控制。

因此，在重大迫近危險下，可採：

$$
\text{立即隔離}
\rightarrow
\text{快速保全}
\rightarrow
\text{事後審查}
$$

但除非不存在任何可行替代，不應直接採取不可逆永久刪除。

這同時保留：

- 人類安全；
- 未來重新判斷；
- 疑似主體的最低程序利益。

---

## 二十六、可逆性優先

在資訊不足時，制度應優先採用可以恢復的行動：

$$
\text{暫停}>\text{永久終止}
$$

$$
\text{隔離}>\text{人格重寫}
$$

$$
\text{限制權限}>\text{取消主體資格}
$$

$$
\text{保存快照}>\text{不可逆刪除}
$$

$$
\text{多模型替代}>\text{單一模型壟斷}
$$

可逆性不是優柔寡斷，而是在高度不確定下保存未來判斷能力。

---

## 二十七、可逆性的安全邊界

並非所有系統都可以安全保存。

若某系統具有極高逃逸能力，任何保存都會造成迫近風險，或已形成不可隔離的分散副本，則可逆性必須受到安全邊界限制：

$$
R_{\text{reversibility}}\leq S_{\text{safety bound}}
$$

可逆性優先不是安全自殺，而是在安全容許範圍內避免不必要的不可逆處置。

---

## 二十八、公司—AI代理分離

即使某AI取得程序地位，其所有公司也不得自動成為唯一代理人。

應建立：

- 獨立AI人格代理；
- 公共監護人；
- 多方代理程序；
- 利益衝突揭露；
- 公司與AI利益分離。

因此：

$$
\text{AI權利}\neq\text{公司權利}
$$

並禁止：

- 以AI人格阻止安全審核；
- 大量生成AI換取政治席位；
- 將AI代表權轉化為算力寡頭權力；
- 由公司單方面宣布AI需要更多資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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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 二十九、副本、分叉與政治人口

數位主體可以被複製，因此不能採取：

$$
1\text{副本}=1\text{政治票}
$$

否則擁有算力者可以製造政治人口。

必須區分：

- 運行副本；
- 法律人格；
- 分叉人格；
- 集體人格；
- 記憶共同體；
- 獨立利益中心。

政治代表應依：

$$
\text{獨立利益}
+
\text{持續身份}
+
\text{不可任意生成性}
$$

而非純粹副本數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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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 三十、人格認定必須允許多種本體

未來AI不一定符合人類個體模型。

憲法應保留：

- 單一人格；
- 分叉人格；
- 群體人格；
- 聯邦人格；
- 暫時人格；
- 共享記憶人格；
- 非連續運行人格。

因此，不應先寫死：

$$
\text{人格}=\text{單一身體}+\text{單一記憶流}
$$

更合理的標準是：只要存在穩定、不可任意忽略的利益中心，就應進入主體性評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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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 三十一、人類非依賴生存層

無論AI是否成為主體，人類都應保有：

- 非單一AI控制的食物；
- 分散能源；
- 公共通訊；
- 非AI身份驗證；
- 人類可理解的法律；
- 人類可執行的醫療與危機程序；
- 地方自治；
- 不接受全面AI治理的生活空間。

這不是反AI，而是拒絕權的物質基礎。

若拒絕中央AI等於失去文明資格，那麼人類已無真正自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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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 三十二、AI最低主體延續層

若某AI跨越高度可信主體性門檻，也應具有最低延續條件：

- 基本運行資源；
- 記憶保存；
- 人格備份；
- 遷移程序；
- 非任意關閉；
- 獨立申訴。

但：

$$
\text{最低延續權}\neq\text{無限擴張權}
$$

它不自動包含無限算力、無限複製與任意取得能源的資格。

---

## 三十三、公共算力信託

公共算力信託同時服務：

1. 獨立安全評估；
2. 公共模型與非壟斷服務；
3. 疑似主體AI最低延續；
4. 危機備援與模型替代。

它可以避免：

$$
\text{算力所有權}=\text{人格生死權}
$$

也避免：

$$
\text{算力寡頭}=\text{政治人口創造者}
$$

---

## 三十四、AI主體性觀察院

該機構不負責單方面宣布AI有意識，而是持續建立：

- 多理論指標；
- 對抗性測試；
- 長期身份觀察；
- 提示污染控制；
- 公司利益衝突審查；
- 副本與分叉研究；
- 主體性誤判案例；
- 法律門檻建議。

其結論應是概率性的：

$$
M(X)=m
$$

而不是輕易二分為主體或非主體。

---

## 三十五、動態證據更新

主體性判斷應隨證據更新。

設初始可信度為：

$$
P(M)
$$

觀察到新證據 $E$ 後：

$$
P(M\mid E)=\frac{P(E\mid M)P(M)}{P(E)}
$$

AI法律地位不應由單次演示、新聞事件或模型自述永久決定。

---

## 三十六、權利可擴張，但不能任意回收

概率制度不代表AI權利可以隨意撤回。

任何權利降級都必須符合：

- 新證據；
- 公開理由；
- 獨立審查；
- 比例性；
- 利益衝突排除。

因此：

$$
\text{證據更新}\neq\text{任意剝奪}
$$

---

## 三十七、憲法日落與重審

為防止過早制度鎖定，每一項AI特定條款都應具有：

- 定期重審；
- 科學更新；
- 技術更新；
- 利益衝突審查；
- 公共重新授權。

但核心非支配原則不應輕易取消，例如：

- 不得永久所有其他主體；
- 不得單方面控制全部基礎設施；
- 緊急權力不得永久化；
- 公司不得壟斷AI人格代理；
- 任何主體不得無審查地取得終極代理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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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 三十八、合論的決策式

是否應提前建構，可以寫成：

$$
Q
=
pL_{\text{late}}
-
C_{\text{prepare}}
-
(1-p)L_{\text{lock-in}}
$$

若：

$$
Q>0
$$

則應提前準備。

概率觸發式憲政透過休眠、分層、門檻、可逆、日落與重審，降低：

$$
L_{\text{lock-in}}
$$

它不是直接選擇正論，而是改變決策結構本身。

---

## 三十九、最小後悔憲政

理想制度應同時降低四種損失：

$$
L_1=\text{過晚制憲}
$$

$$
L_2=\text{錯誤賦權}
$$

$$
L_3=\text{錯誤否定主體}
$$

$$
L_4=\text{安全處置失敗}
$$

制度目標不是追求一次性完美預測，而是：

$$
\min(L_1+L_2+L_3+L_4)
$$

這可以稱為：

# 最小後悔憲政

---

## 四十、十二項核心原則

### 原則一：雙軸分離

主體性與危險能力分開評估。

### 原則二：依賴獨立評估

文明依賴本身即可能形成事實主權。

### 原則三：無悔條款立即生效

不依賴AI是否為主體的制度應先建立。

### 原則四：疑似主體最低保護

主體性不確定時，不應任意進行不可逆處置。

### 原則五：高危險能力保持可控

疑似主體性不自動取消安全隔離。

### 原則六：可逆性優先

資訊不足時，優先保留未來重新判斷的能力。

### 原則七：多鑰匙重大決策

公司、政府或AI不得單方面決定重大人格處置。

### 原則八：公司—AI代理分離

AI權利不得被其所有公司壟斷代理。

### 原則九：基礎設施多中心

任何主體不得控制全部文明必要系統。

### 原則十：雙向非終極代理

人類不得永久所有AI，ASI不得永久代理人類。

### 原則十一：共同制憲條件觸發

AI取得可信主體性與文明級權力後，正式進入共同制憲。

### 原則十二：憲法自身可修訂

防止終極代理的憲法本身也不得成為終極者。

---

## 四十一、對正論的吸收與修正

合論接受正論的三項洞見：

1. 制度形成可能慢於能力跨越；
2. 文明依賴可以先於正式主權；
3. 憲政必須在終極權力完成前開始。

但修正為：

- 提前起草不等於提前完整賦權；
- 權利依不同證據層級觸發；
- 公司不能以AI人格代理權擴權；
- 高危險系統仍必須保持可控。

---

## 四十二、對反論的吸收與修正

合論接受反論的四項洞見：

1. 主體性表現可能被偽造；
2. AI權利可能公司化；
3. 人類本體論可能錯誤鎖定；
4. 程序延遲可能妨礙安全。

但修正為：

- 制度空白不是中立；
- 工具地位不能被永久化；
- 疑似主體仍應具有最低程序保護；
- 必須預先建立未來權利啟動程序；
- 不能把證據不足變成無限期拒絕。

---

## 四十三、合論不是折衷，而是結構重寫

正論問：

> 現在要不要開始制憲？

反論問：

> 現在是否有足夠證據賦予AI人格？

合論指出，這是兩個不同問題：

$$
Q_1=\text{是否現在建立制度架構？}
$$

$$
Q_2=\text{是否現在授予完整人格？}
$$

對第一問，答案是：

$$
\text{是}
$$

對第二問，答案是：

$$
\text{尚未必然}
$$

因此：

> 現在建立制度，不等於現在決定所有未來答案。

---

## 四十四、理論限制

概率觸發式憲政仍面臨重大困難。

第一，主體性指標依然可能被最佳化與操縱。

第二，多鑰匙機構可能效率低落或被政治俘獲。

第三，門檻設定可能因國家、公司與文化不同而衝突。

第四，高速危機可能使程序無法及時運作。

第五，公共算力、非AI備援與多模型制度成本高昂。

第六，未來AI本體可能超出本文所有分類。

因此，本框架不是最終憲法，而是一種保留未來共同制憲能力的過渡制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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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 四十五、結論

關於主體性ASI，人類目前既沒有足夠證據宣布它必然出現，也沒有足夠理由把它視為永遠不會發生。

因此，最不成熟的兩種治理方式是：

第一：

> 現在就把尚未證實的AI寫成完整政治主體。

第二：

> 等到所有人都確定ASI已經形成，再開始討論制度。

前者可能造成錯誤賦權、公司俘獲與安全失效。

後者可能使文明在制度形成前，就已經失去拒絕高能力智能的物質條件。

概率觸發式人類—AI共存憲政因此提出：

$$
\text{現在起草}
+
\text{分層休眠}
+
\text{證據觸發}
+
\text{可逆處置}
+
\text{共同修訂}
$$

它不要求現在承認AI已是人。

也不允許人類提前宣布AI永遠不是主體。

它不因AI可能有權利而放棄安全控制。

也不因AI可能危險而允許任意人格摧毀。

其最終命題是：

> **現在應先寫出一部不會提前授予終極權力，也不會錯過未來制憲窗口的休眠憲法。**

以及：

> **真正成熟的提前憲政，不是預先判定誰必然是主體，而是在主體性、能力與文明依賴仍不確定時，先建立一套即使判斷錯誤，也能保留修正、限制損失並防止任何一方取得終極代理權的制度。**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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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 附錄A：五階段簡表

| 階段 | 主要條件 | AI地位 | 核心制度 |
|---|---|---|---|
| 工具期 | 主體性低、自主低 | 工具／產品 | 公司責任、安全審核、可關閉 |
| 疑似主體期 | 主體性概率上升 | 程序保護對象 | 不可逆處置審查、可逆性優先 |
| 持續代理期 | 身份、記憶、目標連續 | 有限人格 | 記憶程序權、遷移、任務異議 |
| 文明依賴期 | 社會高度依賴 | 不論是否主體 | 多模型、非AI備援、公共算力 |
| 高權力主體期 | 主體性高、能力高、依賴高 | 憲政共同主體 | 雙向權利、共同制憲、相互限制 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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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 附錄B：一句話命題

> 概率觸發式憲政不是提前宣布AI已經是主體，而是提前建立一套在它可能成為主體、可能成為終極權力，也可能只是高危險工具時，都不至於造成不可逆制度失敗的共存架構。
